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十三章 衛生
  • 第三節 環境測定
  • 雇主對於有害作業之室內工作場所或其他場所,有游離輻射線、有害氣體、蒸氣、粉塵、 特定化學物質、鉛、四烷基鉛、有機溶劑、空氣缺氧、高溫、低溫、多濕、噪音者,應予 以測定並做成紀錄保存。
  • 雇主對於具顯著發散土石、岩石或礦物等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就該作業場所 空氣中土石、岩石、或礦物等粉塵濃度測定一次。並紀錄左列各款。保存五年: 一、測定年月日。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場所。 四、測定條件。 五、測定結果。 六、測定者姓名。 七、依測定結果採取之防範措施事項。
  • 雇主對於坑內作業場所,應每半月測量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紀錄左列各款,保存三年: 一、測定時間。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地點。 四、測定結果。 五、測定者姓名。 六、其他有關措施。
  • 雇主對於室內及坑內作業場所,應每日測量其溫度、濕度一次以上。並紀錄左列各款,保 存三年: 一、測定時間。 二、測定地點。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者姓名。 五、其他有關措施。
  • 雇主對於有顯著發現噪音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每月定期測定噪音一次,並紀錄左列各款, 保存三年: 一、測定年月日。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場所。 四、測定條件。 五、測定結果。 六、測定者姓名。 七、其他有關措施。
  • 雇主對於停滯二氧化碳之坑內作業場所,應每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並紀錄左列 各款,保存三年: 一、測定年月日。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場所。 四、測定條件。 五、測定結果。 六、測定者姓名。 七、其他有關措施。
  • 雇主對於游離輻射作業場所,應每月測定輻射線一次,並紀錄左列各款,保存五年: 一、測定年月日。 二、測定方法。 三、測定種類、型式及性能。 四、測定地點。 五、測定結果。 六、測定者姓名。 七、其他有關措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