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採光照明應依左列規定實施之: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份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宜均勻分佈,不宜有明顯之差別。
三、須防止光線之刺目眩耀。
四、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
五、採光方法應視所在地區,冬季、夏季、日出、日落時間及方位,以盡量開窗,採直接
日光之投射為原則,為使夏季免除烈日之直射及冬季採光之充份,可使用適當之窗簾
或遮光物。
六、作業場所面積過大,採用自然陽光不足以應需要時,可用人工採光補足之,採光強度
表如左:
人 工 採 光 強 度 表
|
場 所 或
作 業 別
| 最少照明
米燭光數
| 備 註
|
室外走道、及室外
一般照明
| 二十米燭
光以上
| 上表採光強度
為通常工作狀
況下之最少量
,應用時照計
算光度至少增
加百分之二十
五。
如在易積灰塵
之工作環境則
須在計算光度
時至少增加百
分之五十以上
|
一、走道、樓梯、
倉庫、儲藏室
堆置粗大物件
處所。
二、搬運粗大物件
,如煤炭、泥
土等。
| 五十米燭
光以上
|
一、機械及鍋爐房
、升降機、裝
箱、精細物件
儲藏室、更衣
室、盥洗室、
廁所等。
二、須粗辦物體,
如半完成之鋼
鐵產品、配件
組合、磨粉、
粗紡棉布及其
他初步整理之
工業製造
| 一百米燭
光以上
|
須細辨物體如零件
組合、粗車床工作
、普通檢查及產品
試驗、淺色紡織及
皮革產品、製罐、
防腐、肉類包裝、
木材處理等。
| 二百米燭
光以上
|
一、須精辨物體如
細車床、較詳
細檢查及精密
試驗、分別等
級、織布、淺
色毛織等。
二、一般辦公場所
| 三百米燭
光以上
|
須極細辨物體,而
有較佳之對襯,如
精細組合、精細車
床、精細檢查、玻
璃磨光、精細木工
、深色毛織等。
| 五百至一
千米燭光
以上
|
須極精辨物體而對
襯不良,如極精細
儀器組合、檢查、
試驗、鐘錶珠寶之
鑲製、菸葉分級、
印刷品校對、深色
織品、縫製等
| 一千米燭
光以上
|
七、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
八、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均須保持清潔,勿使掩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