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章 衛生
- 第六節 清潔
- 雇主對勞工工作場所除日常清掃外,應每隔六個月全面大掃除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全面大 掃除實施滅鼠、滅蟲等措施。
- 刪除。
- 雇主對廢棄物之處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指定適當地點,設置適當之垃圾箱等廢棄堆積裝置,供廢棄物丟棄之用。 二、設置之垃圾箱應設置蓋板,並經常清潔,消毒保持環境之清潔衛生。 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四、雇主對有被生物病原體污染之虞之底板、周圍牆壁、容器等應予適當消毒。
- 雇主對於被有害物、易腐蝕物或具有惡臭物污染之虞之場所或周圍牆壁,應予適當之清洗 。 雇主對於前項場所之地板及周圍牆壁,多量使用水或被其他液體而濕潤工作場所之地板或 牆壁,應使用不浸透性材料塗布,且採取利於排水之適當構造。
-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作業時,應有使該勞工洗眼、洗澡、漱口 、更衣、洗濯等設備。前項設備,應視工作場所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高溫刺激物或有毒污染之工作場所,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洗設備。 二、刺激物或有毒污染之工作場所,每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盥洗設備。
- 雇主應依左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致有不易設置之原因,置有適當 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應分別設置並予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便坑數,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 低於六十人一個。 三、男用廁所之便池數,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 於於三十人一個。 四、女用廁所之便坑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 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污物桶。 六、便坑之構造,應為不得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廁所與便池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沖 水廁所不在此限。 九、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 雇主依左列規定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在適當場所供應並夠勞工需要場所。 二、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 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三、不得設置公用之杯具。 四、飲用水應符合當地水質衛生標準,非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應送衛生機關化驗合格,每年 至少檢驗一次。 五、非作為飲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必須有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六、工業或消防用水,應與飲水分別由不同水管供給。
-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盥洗設備: 一、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二、浴室應分男女各別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