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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十三章 衛生
  • 第七節 餐廳、廚房及休息
  •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之溽暑、寒冷、多濕之作業場所,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之作業場 所及其他有害勞工健康之作業場所等,應於各該作業場所外,設置供勞工休息設備及飲食 設備。
  •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附設之廚房及餐廳,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與照明及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在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應有餐具消毒設備,保存設備。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由不滲透性材料構築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於必要時,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十一、工作人員不得由患肺結核、肝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傷寒帶菌者等法定傳染病 菌者擔任。 十二、工作人員應穿著清潔工作衣。
  • 雇主對供應勞工之餐食,應保持清潔並注意營養。
  • 雇主對於連續站立作業之勞工應設置坐具以供休息之用。
  • 雇主對於女工應設置更衣室或隔離場所以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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