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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三節 木材加工機械
  • 雇主應於木材加工用圓盤鋸(橫鋸用圓盤鋸或其斷齒反彈不致於危害勞工者除外),應裝 置反撥預防裝置。
  • 雇主應於木材加工用圓盤鋸(製材用圓盤鋸及置有自動輸送裝置之圓盤鋸除外),裝置鋸 齒接觸預防裝置。
  • 雇主應於木材加工用帶鋸(鋸切所需之部分及鋸床除外)設置護罩或護圍。
  • 雇主應於木材加工用帶鋸之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除導送面外,應設預防接 觸裝置或護蓋。但設有緊急剎車裝置,使勞工能停止突釘型導送滾輪或鋸齒型導送滾輪轉 動者,不在此限。
  • 雇主應於手推式剃、刨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 雇主應於截角機(置有自動輸送裝置者除外),裝置刃部接觸預防裝置。但設置接觸預防 裝置將阻礙工作,而勞工使用送料工具時不在此限。
  • 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自動輸材臺或帶鋸之輸材臺與鋸齒之間,並加以標示。
  • 雇主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鉋、斜切盤等在五臺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 行左列事項: 一、指揮木材加工用機械之操作。 二、檢查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三、發現木材加工用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作業中,監視送料工具等之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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