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四節 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
- 雇主對於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 )應設置安全護圍等設施,以防止勞工之局部身體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但衝剪機械已設有防止滑塊或刃刀危及勞工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雇主因作業上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設施如有困難時,應設置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之安全 設施: 一、具有適應各該衝剪機械之種類、衝剪能力、每分鐘行程數、行程長度及作業方法之性 能者。 二、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或感應式安全裝置,具有適應該衝剪機械之停止性能者。 三、一手使用專用之手工具,且在另一手需有防護措施保護者。 四、雙手必須使用專用之手工具從事工作物之放置或取出成品者。
- 前條衝剪機械具有左列切換開關之一者,不論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符合前條之必要設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時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之操作切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臺更換為單數操作臺時之操作臺數之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 設置第八十條所定之安全護圍等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設置安全護圍者應使勞工之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等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 二、使用安全模者,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使用脫料板者,係指在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 脫料板)之間隙及導柱與軸襯間之間隙應在八公厘以下。 三、使用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者,應具有不致使勞工之局部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 四、使用自動衝剪機械者,應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
-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應為安全一行程用或雙手起動式之裝置。 前項雙手起動式裝置應在勞工之手指自按下起動按鈕脫手後至該手抵達危險界限前,該滑 塊可達下死點者。
-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感應式安全裝置應為光電式安全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 安全裝置。
-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衝剪機械停止性能係指該衝剪機械之緊急停止機構自開始動 作至滑塊停止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 第八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應具有適應該衝剪機械停止之性能者,係指各該雙手操作式 安全裝置及感應式安全裝置之固有遲動時間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D>1.6(Ti+Ts)式中 D:對安全一行程用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者為按鈕等與危險界限間之距離,感應式安 全裝置者為感應域與危險界限間之距離,均以公厘表示。 Ti:對安全一行程用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者為手指離開按鈕等時至緊急停止機構開始 動作之時間,感應式安全裝置者為手指介入感應域時至緊急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 時間,均以毫秒表示。 Ts:緊急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至滑塊停止時之時間,以毫秒表示。 二、D>1.Tm式中 D: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者為自按鈕等至危險界限間之距離,以公厘表示。 Tm:手指離開按鈕等至滑塊抵達下死點時之必要之最大時間,以毫秒表示。 又Tm值應依左列計算: 1 1 Tm=(─+──────────)×曲柄軸旋2 離合器之嚙合處之數目 轉壹週所需時間。
- 雇主對勞工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止滑塊突降之危 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置。
- 雇主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裝置者,應採用寸 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俟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 調整之。
- 雇主應有效保持衝剪機械左列機件或機構之性能: 一、離合器及剎車裝置。 二、附屬於離合器、剎車之螺絲、彈簧及梢。 三、連結於離合器及剎車之連結機構部分。 四、滑塊機構。 五、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構及緊急停止機構。
-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在五臺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左列職務。 一、檢查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裝置及其安全裝置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型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 雇主對於以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定期詳細檢查左列各款有無異狀;但停止使用之 期間超越一年而未使用之衝剪機械,在其停止使用期間者,不在此限。 一、離合器及剎車裝置。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三、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剎車。 四、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錶。 五、配線及開關。 雇主再度使用曾經停止使用一年以上之衝壓機械時,應於使用前依前項規定檢查。 雇主實施前兩項檢查時,應就其結果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 雇主對從事於衝剪機械之作業,於每日作業前應規定就左列各款,施行檢點。 一、離合器及剎車之機能。 二、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三、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剎車裝置之機能。 四、安全裝置之性能。 五、電氣、儀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