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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78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78年9月2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台勞安二字第23982號令修正刪除第19-1條、第八章第一節
  • 第六章 軌道機械
  • 第一節 一般規定
  • 雇主對於軌道等裝置,除依有關交通法令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
  • 雇主應設置轉送信號裝置,並於事先通知有關勞工週知。
  •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軌道機械裝置作業時,應於當日作業開始前,就左列規定事項實施檢點 。 一、有關車輛之剎車、連結裝置、警報裝置、集電裝置、前照燈、控制裝置及安全裝置之 性能。 二、配管是否有漏電漏氣。 除前項規定外,並應隨時注意鋼軌及路面狀況。
  • 雇主對於連結軌道機械車輛時,應使用適當連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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