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六 節 粉碎機與混合機
- 第 76 條為防止勞工有自粉碎機及混合機之開口部分墜落之虞,雇主應有覆蓋,護 圍、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之圍柵等必要設備。但設置覆蓋、護圍或圍柵有 阻礙作業,且從事該項作業之勞工佩戴安全帶或安全索以防止墜落者,不 在此限。 為防止由前項開口部份與可動部份之接觸而危害勞工之虞,雇主應有護圍 等之設備。
- 第 77 條雇主對於自粉碎機或混合機,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 械外,應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但基於作業需要該機械 不能停止運轉,且使勞工使用工具取出內裝物時不致危及勞工安全時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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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8、177-2、185-1、28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