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 第 78 條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設備。
- 第 79 條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 第 80 條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 第 81 條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 第 82 條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等 (本章第四節列舉之機械除 外) ,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作式起動裝置或其他安 全裝置。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 第 83 條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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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8、177-2、185-1、28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