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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8、177-2、185-1、286-1條條文
  •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 第 八 節 高速回轉體
  • 第 84 條
    雇主於施行旋轉輪機、離心分離機等週邊速率超越每秒二十五公尺以上之 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為防止高速回轉體之破裂之危險,應於專用之堅固 建築物內或以堅固之隔牆隔離之場所實施。但試驗次條規定之高速回轉體 以外者,其試驗設備已有堅固覆罩等足以阻擋該高速回轉體破裂引起之危 害設備者,不在此限。
  • 第 85 條
    雇主於施行轉軸之重量超越一公噸,且轉軸之週邊速率在每秒一百二十公 尺以上之高速回轉體之試驗時,應於事先就與該軸材質、形狀等施行非破 壞檢查,確認其無破壞原因存在時始為之。
  • 第 86 條
    雇主於施行前條規定高速回轉試驗時,應以遙控操作等方法控制;使試驗 中即使該高速回轉體破壞時,亦不致傷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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