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三 章 附則
- 第 325 條各業特殊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及特殊危險、有害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中央主管機關依其性質另行規定之。
- 第 326 條本規則規定之一切有關安全衛生設施,雇主應切實辦理,並應經常注意維 修與保養。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要措施。如有臨時拆除 或使其暫時喪失效能之必要時,應顧及勞工身體及作業狀況,使其暫停工 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於其原因消除後,應即恢復原狀。
- 第 327 條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 第 328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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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類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安2字第0960145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1~15、18、21-1、21-2、29、29-1、29-2、29-6、31、36~38、41、49~51、55、57、58、62、68、71、72、92、97~99、101、106~108、110、111、116、118~122、125、127、128-1~128-4、128-6、128-7、131、132、134、138~144、147、150、154、155-1、157、159~161、163、167、171、177、178、181、184、184-1、185~187、189、190、196~198、200~202、205、207、208、211、212、214、217~219、221、222、229~231、234、235、242~244、254、258、260、261、264、268、269、274~277、281、292、299~302、312~314、318~320、322、327條條文;並增訂第26-1、128-8、177-2、185-1、286-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