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變更及管理 本辦法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 條外,於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準用之。 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