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指揮、督導及管理本局所屬各區清潔隊、直 屬清潔隊、水肥處理隊、資源回收隊、溝渠清理隊執行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環境清 潔勤務,特訂定本須知,本須知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清潔勤務項目如下: (一)經常勤務: 1.路面清掃及清潔維護。 2.溝渠清疏及維護。 3.違規廣告物清除。 4.無牌廢棄車輛查(通)報、拖吊處理。 5.一般廢棄物貯存設備之維護。 6.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及處理。 7.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 8.環境消毒。 9.其他有關本局各項一般廢棄物法令之執行。 (二)特別勤務: 1.國家慶典及節日期間勤務。 2.風、雨、震等其他災後,廢棄物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3.各種疫情期間之清潔勤務。 4.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5.上級交辦事項。 (三)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1.本局停車場。 2.本局公廁、流動廁所。
- 三、各項勤務每日出勤、退勤時間規定如下: (一)路面清掃、水溝清疏、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小廣告清除及無牌廢棄車輛查報處 理等勤務: 1.隊員: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十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四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下午一時卅分至 四時卅分。 2.市民臨時工: (1)春夏季(四月一日至十月卅一日):上午五時卅分至九時卅分;下午一時卅 分至三時卅分。 (2)秋冬季(十一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上午六時至十時;下午一時卅分至三 時卅分。 3.掃街車:下午十時至翌日六時。(遇大雨停止出勤) 4.路面廢棄物撿拾: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5.其餘各式車輛依其規定時間出勤。 (二)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勤務:依清運路線定線定點定時清運。 (三)大型廢棄物清運勤務:每週一至六配合清掃路面隊員上午出勤時間開始清運,並 依實際需要調派。 (四)環境消毒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五)公廁清潔勤務:每日上午八時到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時 ,得依需要調派,並報局備查。 (六)公廁維修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緊急時 不在此限。 (七)流動廁所勤務: 1.拖置及抽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 務需 要時,得依需要調派,並報局備查。 2.加水及清洗: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卅分,中午休息半小時,遇有特殊勤務需要 時,得依需要調派,並報局備查。 (八)公廁巡查勤務: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卅分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卅分。 (九)資源回收物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 1.警衛部分 :每日24小時排三班輪流。 2.地磅人員部分 :週一至週六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依排班執勤 ,遇特殊假日延長 至翌日一時。 (十)再生家具回收再利用修復及拍賣勤務: 1.週一至週五 :上午六時至下午三時、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下午三時至晚上十 一時。 2.週六至週日 :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十一)溝渠清理第一、二隊勤務:上午五時至下午十二時卅分。 (十二)直屬清潔隊各項勤務: 1.機動班勤務 :下午四時至翌日上午零時、零時至上午八時二班制。 2.日間駕駛班、子車班、果皮箱班、停車場班勤務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3.消毒班、吊車班、撿拾作業、補胎作業勤務 :上午七時卅分至下午三時卅分 。 4.日間洗街勤務 :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 5.人行地下道、夜間洗街、掃街、隧道及車行地下道、高架道暨聯外橋梁隔音 牆等清洗勤務: 上午零時至六時。 (十三)本局停車場進出場集中管理勤務:警衛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四)清山淨水小組勤務:每日二十四小時三班制。 (十五)前項勤務時間如需調整,應報局核定,惟情況臨時、緊急時,得由各隊調整並 報局核備。
- 四、各勤務隊長、分隊長、領班應負責督導責任區內之清潔勤務及人員勤惰情形,並按規定 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應勤工具及執勤情形。
- 五、一般遵守事項: (一)準時出勤退勤、不遲到不早退。 (二)態度和藹,服務熱誠,多說「請」「謝謝」「對不起」。 (三)工作時應穿著本局冬、夏季環境清潔工作服,不得赤膊,或穿拖鞋;並依本局「 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穿戴個人安全防護用具,如有違反比照本局「職工 工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不得向住戶收取小費,或有故意刁難情事。 (五)上班前、中不得喝酒,如上班時發現有酒精反應異樣時,應配合作酒精濃度檢測 ,如酒精濃度超過本局規定以上時,則依相關規定懲處,並依規定辦理請假程序 。 (六)應遵守交通規則,作業時注意本身安全。 (七)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不得賭博、抽菸、嚼檳榔。 (八)保管使用之車輛、機具應妥善維護保養及保持整潔。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