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查報勤務
- 四十九、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環境清潔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告發 。
- 五十、查報、告發之項目如左: (一)各項環境污染行為及公共衛生設備、垃圾處理設施損壞等事項。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放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境清潔事項。 (三)居民違章飼養禽畜、亂倒垃圾、空地髒亂、任意張貼廣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之事項。 (四)廢棄車輛查報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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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