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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 第八章 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 第一節 停車場、洗車場管理
  • 五十一、各停車場管理員由分隊長兼任,並派隊員負責守護。停車量在三十五輛以下者,選 派四人;停車量達三十六輛以上者,得視實際情形增派一至二人;並排定勤務表輪 值守護。
  • 五十二、各停車場每日開放與關閉時間,依各隊出退勤時間為準。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 限。
  • 五十三、各車進出停車場,均須經負責守護人員登記。駕駛人須服從守護人員之指揮進出場 地,及按指定位置停車。
  • 五十四、洗車場應由所屬單位派服務人員二人輪流服務,其任務如左: (一)指揮車輛進出場地。 (二)保管維護及指揮使用洗車設備。 (三)管制水電使用。 (四)負責場地內環境清潔。 (五)清洗車輛底盤、車廂內部及消毒除臭。
  • 五十五、洗車場工作時間,應配合各隊工作時間,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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