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五十九、流動廁所工作人員執行拖運勤務,如遇有超出上下班時間者,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惟有特殊情況,經報請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十、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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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69號函修正第1、3、6、19、21、31、43、52、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