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特定場所管理勤務
- 第二節 公廁、流動廁所之管理維護
- 五十六、公廁、流動廁所由水肥處理隊管理。
- 五十七、公廁臨時工工作項目如左: (一)公廁內外天花板、地面、牆壁、門窗,須洗掃清潔。 (二)大小便器應每天洗刷潔淨無垢。 (三)公廁周圍兩公尺以內環境須負責打掃清潔,並不得堆放雜物。 (四)公廁周圍水溝須隨時疏通。 (五)公廁水肥如有溢滿須報請上級派車清理。 (六)公廁電燈泡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換裝。 (七)公廁設備(如水箱、門窗、屋瓦、化糞池等)如有損壞,須隨時報請整修。 (八)公廁水電,不許附近居民隨便使用,違者應報請當地警察派出所取締處罰。 (九)公廁設備,應妥善保管,慎防失竊。
- 五十八、勤務時間內公廁臨時工,應隨時清掃內外環境,保持清潔。管理二廁之臨時工應隨 時往返於二廁之間輪迴洗掃。
- 五十九、本局管理之公廁,禁止收費。但經核准或經核定設置衛生用品販賣機者,不在此限 。
- 六十、公廁之設備損壞,經報修後應於三日內完成修護。遇有緊急修護者,水肥處理隊應即 派工修護。修護品質應力求完善、合用、美觀。
- 六十一、流動廁所設置地點應避免妨礙交通以維護安全並配合申請人指定地點設置。如遇有 爭議時,應妥善處理,必要得報請本局主管單位核處。
- 六十二、流動廁所設置後,應派車加水並隨時清洗乾淨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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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