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五十九、流動廁所工作人員執行拖運勤務,如遇有超出上下班時間者,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惟有特殊情況,經報請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十、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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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