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 第 八 章 附則
  • 五十九、流動廁所工作人員執行拖運勤務,如遇有超出上下班時間者,應全力配合不得推諉 ,惟有特殊情況,經報請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十、違反本須知者,依有關法令議處,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並受連帶處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