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一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執勤應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 ,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樑、隧道、地下道之清掃維護及行人 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乙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樑、車行地下道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洗街車、掃街車洗掃 之。
- 九、路面清掃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灰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撿除。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停放。
- 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
- 第二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 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灌溉用水圳等,經 常清疏,保持暢通。
- 十四、全市大箱涵、大涵管、二公尺以上大明溝(不含二公尺)由溝渠清理隊擬訂清理計畫 排定進度,按表實施,必要時加強清理。
- 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經常派人清理。
- 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左列規定: (一)污泥、垃圾,以不著地方式,直接裝車清運。 (二)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三)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下 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 第三節 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工作帽、反光斑馬衣、口罩、手套及安 全鞋等裝備。
- 二十、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左列規定: (一)不得脫線、越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短, 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不得將筐、簍、包、袋等懸掛車外。 (三)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四)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五)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得 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六)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工 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廢棄物。 (七)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後,駛返停車場停放。
- 二十一、垃圾車作業中,應開啟警示燈、工作燈並放置三角警告標誌或交通錐。
- 二十二、垃圾車於傾卸廢棄物時,應依廢棄物處理廠(場)規定位置將污水洩出。
- 二十三、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連繫排定時間清運。
- 二十四、任意棄置廢棄物應由污染行為人自行清除回復原狀,查無行為人或權責單位時由區 清潔隊拍照存證後先行清除。
- 二十五、建築廢棄物之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廢棄物傾倒戶外者,各區隊、衛生稽查大隊應予告發,並責令其自行清 運。 (二)發現工商、住戶等修繕房屋,應事先勸導戶主,勿將廢棄物傾倒戶外。如堆 置戶外,其逾四小時者,依法告發處罰。
- 二十六、處理動物屍體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環保專線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 二十七、本局收集之垃圾以多元化方式處理,避免發生二次公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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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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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