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一 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梁、隧道、地下 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 箱之清理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一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梁、車行地下道、快速(高架)道路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 洗街車或掃街車洗掃之;快速(高架)道路、隧道及車行地下道撿拾,依本局「12區隊 快速道路撿拾安全作業方式」規定辦理。
- 九、清掃路面依下列規定: (一)垃圾、樹葉及塵土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即時通報。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停放。
- 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 第 二 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 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溝渠,予以清疏, 保持暢通。
- 十四、全市箱涵、涵管、超過二公尺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清理。
- 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清理。
- 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下列規定: (一)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二)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清理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及超過二公尺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 下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 第 三 節 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背心、口罩、手套及 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應穿戴工地安全帽及佩戴防割(刺) 耐磨手套。
- 二十、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一)依規定時間到達清運地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 意縮短,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三)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四)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得 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五)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工 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廢棄物及傾洩垃圾污水。 (六)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
- 二十一、垃圾車作業中,應開啟警示燈、工作燈並放置三角警告標誌或交通錐(夜間作業含 警示燈)。
- 二十二、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聯繫排定時間清運。
- 二十三、任意棄置廢棄物應由污染行為人自行清除回復原狀,如因緊急情況或行為人屆期未 清除改善時,由區清潔隊代為清除之,並向其求償清除費用;查無行為人或權責單 位時由區清潔隊清除。
- 二十四、處理動物屍體應依下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勤務中心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三)如遇狂犬病、禽流感或其他疫情之動物屍體處理時,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及橡 膠手套並以撿拾夾撿拾,勿直接接觸動物屍體,作業完畢後,現場及作業車 輛予以消毒,並將口罩丟棄,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工作。 (四)前項如有疫情處理之特別規定,則從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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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