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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清字第1093045569號函修正第1、3、6、19、21、31、43、52、5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一 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梁、隧道、車行 地下道之清掃維護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安全帽、口罩及手套,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 另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一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梁、車行地下道、快速(高架)道路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 洗街車或掃街車洗掃之;快速(高架)道路、隧道及車行地下道撿拾,依本局「12區隊 快速道路撿拾安全作業方式」規定辦理。
  • 九、清掃路面依下列規定: (一)垃圾、樹葉及塵土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即時通報。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或人行道上停放。
  • 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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