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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 第二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一節 清掃及維護路面清潔
  • 六、清潔隊員及市民臨時工執勤應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反光斗笠)、口罩及手套 ,實施清潔責任區域內道路街巷路面、人行道、橋樑、隧道、地下道之清掃維護及行人 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
  • 七、各街道每日上、下午各清掃乙次,交通頻繁人口密集道路、易髒地區,應視實際需要, 增加清掃次數,必要時配置撿拾人員清撿廢棄物。
  • 八、幹線道路、橋樑、車行地下道應劃定工作區段,排定工作日程,由洗街車、掃街車洗掃 之。
  • 九、路面清掃依左列規定: (一)垃圾灰砂不得掃入水溝,或棄置安全島。 (二)清掃所集中之垃圾,應隨時運走。 (三)安全島及綠化地帶上,零星廢棄物應隨時撿除。
  • 十、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清理維護,依「本局行人專用清潔箱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十一、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緊靠慢車道路肩停放。
  • 十二、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隨時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時立即更換。另手推車須置於 來車前方適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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