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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
  • 第二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二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 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灌溉用水圳等,經 常清疏,保持暢通。
  • 十四、全市大箱涵、大涵管、二公尺以上大明溝(不含二公尺)由溝渠清理隊擬訂清理計畫 排定進度,按表實施,必要時加強清理。
  • 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經常派人清理。
  • 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左列規定: (一)污泥、垃圾,以不著地方式,直接裝車清運。 (二)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三)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二公尺以上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下 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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