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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二 節 溝渠清疏及維護
  • 十三、雨水下水道、路旁巷弄側溝、大馬路之L型水溝、具有市區排水之溝渠,予以清疏, 保持暢通。
  • 十四、全市箱涵、涵管、超過二公尺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清理。
  • 十五、各街道巷弄之側溝(含L型水溝)及二公尺以下(含二公尺)之明溝、連接管,由清 潔隊清理。
  • 十六、清理疏濬水溝應依下列規定: (一)清理溝身內部之積泥污物,增加排水流速。 (二)開啟溝蓋應謹慎,勿使溝蓋破損。
  • 十七、本府各單位主辦水溝工程之清理接管事宜,由溝渠清理隊會同區清潔隊共同會勘。
  • 十八、幹支線涵管、箱涵及超過二公尺之明溝,由溝渠清理隊接管。側溝及二公尺(含)以 下之明溝、連接管,由區清潔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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