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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 第 二 章 清掃、清溝及一般廢棄物清除勤務
  • 第 三 節 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及處理
  • 十九、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作業,隊員出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背心、口罩、手套及 安全鞋等裝備。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作業人員另應穿戴工地安全帽及佩戴防割(刺) 耐磨手套。
  • 二十、垃圾車收集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 (一)依規定時間到達清運地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 意縮短,並確實做到廢棄物當日清運完畢之要求。 (二)禁止將廢棄物倒於地面轉運。 (三)廢棄物收集後,應將路面掃淨。 (四)廢棄物裝滿後,應關妥車門或覆蓋帆布後駛往廢棄物處理廠(場),沿途不得 有散落廢棄物與滴漏污水情事。 (五)到達廢棄物處理廠(場)應接受查驗站人員檢查;並依廢棄物處理廠(場)工 作人員指定之位置傾卸廢棄物及傾洩垃圾污水。 (六)作業完畢應將車身沖洗清潔。
  • 二十一、垃圾車作業中,應開啟警示燈、工作燈並放置三角警告標誌或交通錐(夜間作業含 警示燈)。
  • 二十二、大型廢棄物由住戶與轄區清潔隊聯繫排定時間清運。
  • 二十三、任意棄置廢棄物應由污染行為人自行清除回復原狀,如因緊急情況或行為人屆期未 清除改善時,由區清潔隊代為清除之,並向其求償清除費用;查無行為人或權責單 位時由區清潔隊清除。
  • 二十四、處理動物屍體應依下列規定: (一)各隊發現市區內遺有動物屍骸或接到勤務中心通知處理動物屍體時,應即派 員妥適處理。 (二)經營家畜買賣及雞鴨養殖場、獸醫院等所產生之禽畜糞便或屍體,由業者自 行處理。 (三)如遇狂犬病、禽流感或其他疫情之動物屍體處理時,作業人員應戴口罩及橡 膠手套並以撿拾夾撿拾,勿直接接觸動物屍體,作業完畢後,現場及作業車 輛予以消毒,並將口罩丟棄,做好手部清洗消毒工作。 (四)前項如有疫情處理之特別規定,則從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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