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環境消毒
- 二十八、執行環境消毒時,作業人員應配戴防毒面具、安全帽、安全眼鏡、耳塞、手套、穿 著長袖衣褲等安全裝備。
- 二十九、調配、稀釋、處理藥劑前,應詳閱瓶上標籤說明,嚴格遵守藥品稀釋規定、使用方 法、器具,並配戴防毒口罩、手套等安全裝備。
- 三十、執行戶外環境消毒時,應與里長、里幹事聯繫配合,遇無法執行勤務或變更行程,應 先向承辦人報告並事前聯絡,通知里長、里幹事。
- 三十一、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行進,且不可將消 毒藥劑對人、畜、動物、盆栽、農作物、池塘等噴灑。
- 三十二、消毒完畢,作業人員應即沖洗身體,以免藥液沾染。藥劑空瓶應攜回隊上,置於固 定地點,排放整齊,以利回收。
- 三十三、天然災害之緊急消毒,應於災後立即執行災區環境消毒,並於各區清潔隊清除災區 污泥、垃圾完畢後,再展開災區第二次環境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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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