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資源回收、廚餘清運勤務
- 三十一、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 護用具。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傾卸回收物及合約 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 ,並對進出場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 三十二、資源回收作業人員(含大型廢家具回收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
- 三十三、資源回收隊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劃分如下: (一)北區(內湖場區)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 (二)南區(木柵場區)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 上項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如有必要得視需要調整。
- 三十四、資源回收物及廚餘收集、清運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回收物及廚餘收集依規定時間到達清運地點,到達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 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短。 (二)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 三十五、回收車輛到達回收集中轉運場,進出場區均應至地磅站過磅登錄回收量,至指定位 置傾卸回收物,過磅完成後索取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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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