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資源回收、廚餘清運勤務
- 三十六、資源回收人員執勤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資源回收隊員執勤時,應穿著反光工作帽、反光斑馬衣等安全裝備。 (二)資源回收場區管制作業人員需引導本局回收車輛進入場區傾卸回收物及合約 廠商提貨是否依合約規定,並對進出場區之車輛進行過磅後方予放行。
- 三十七、資源回收作業人員(含大型廢家具回收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 。
- 三十八、資源回收隊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劃分如左: (一)內湖舊宗場區負責中山、松山、內湖、南港、士林、北投等六個行政區。 (二)木柵福德坑場區負責大同、中正、萬華、文山、大安、信義等六個行政區。 上項集中轉運場責任區,如有必要得依規定調整。
- 三十九、資源回收物收集、清運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回收物收集,以定時、定線、定點方式辦理。 (二)不得脫線、越點,到達回收點時間不得提前延後,停車收集時間不得隨意縮 短。 (三)回收車輛所播放之音樂,其音量應符合國家標準,並不得妨害住戶安寧。 (四)回收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
- 四十、回收車輛到達回收集中轉運場,進出場區均應至地磅站過磅登錄回收量,至指定位置 傾卸回收物,過磅完成後索取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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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