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 第 五 章 特別勤務
  • 三十六、慶典、節日、公辦競賽等所用之場地或路線,事前事後,須適時清掃及維護。
  • 三十七、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環境清潔活動,本局及所屬單位應加配合。
  • 三十八、颱風、豪雨期間,各隊、廠、場人員,依勤務編組,擔任勤務或集中待命,配屬之 車輛及機具,一律停置於適當安全地點待命。
  • 三十九、颱風、豪雨時,區清潔隊及溝渠清理隊,應積極疏導積水,並立即將積水地區情形 列報本局。
  • 四十、風、雨、震災後,清運人員應儘速清除路面上阻礙交通之污泥雜物,以利迅速恢復交 通。
  • 四十一、因風、雨、震災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龐大,非各隊所能清除時,應先就各重要街道 地區,先行搶運;並預估垃圾廢物數量,及所需之人力、車輛、機具,報本局申請 支援。
  • 四十二、颱風、豪雨後,各隊應派員普遍檢查轄內排水系統,其積有淤泥、垃圾部分,應予 清除。
  • 四十三、颱風、豪雨、地震等其他災後,水肥處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 報請估修整建。
  • 四十四、災害期間需清潔隊員及駕駛緊急出勤時,除有特殊原因經各隊隊長核可免於出勤外 ,其餘人員應於接獲通知後至指定場所待命及接受任務調派。
  • 四十五、各種疫情發生期間,配合防疫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環境清潔及消毒勤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