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特別勤務
- 四十一、慶典、節日、迎送國賓、競賽、展覽大會等所用之場地或路線,事前事後,須適時 清掃及維護。
- 四十二、各級機關、學校、社團舉辦之環境清潔活動,本局及所屬單位應加配合。
- 四十三、颱風、豪雨期間,各隊、廠、場人員,依勤務編組,擔任勤務或集中待命,配屬之 車輛及機具,一律停置於適當安全地點待命。
- 四十四、颱風、豪雨時,區清潔隊及溝渠清理隊所組成之水溝疏濬班(組),應積極疏導積 水,並立即將積水地區情形列報。
- 四十五、風、雨、震災後,清運人員應儘速清除路面上阻礙交通之污泥雜物,以利迅速恢復 交通。
- 四十六、因風、雨、震災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龐大,非各隊所能清除時,應先就各重要街道 地區,先行搶運;並預估垃圾廢物數量,及所需之人力、車輛、機具,報本局支援 。
- 四十七、颱風、豪雨後,各隊應派員普遍檢查轄內排水系統,其積有淤泥、垃圾部分,應予 清除。
- 四十八、颱風、豪雨、地震後,水肥處理隊應即勘查全市災區公共廁所損毀情形,報請估修 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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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三字第098307826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並自文到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