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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4706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0點;並自104年7月15日起實施
  • 第 六 章 查報勤務
  • 四十六、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巡查員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行為者,應即查報、勸導或 告發。
  • 四十七、查報、告發之項目如下: (一)各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環境污染行為。 (二)垃圾收集點、子車、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點及豪雨天災後積水地區等影響環 境清潔事項之查報。 (三)無牌廢棄車輛查報事項。 (四)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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