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暨同 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 第 2 條本守則所稱勞工為受僱在本局各單位從事環境保護之技工、駕駛、隊員及臨 時工。所稱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 管理師(員)、勞工衛生管理師(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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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