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 第 12 條清理廢棄物使用之各種車輛機具-密封壓縮垃圾車、傾卸卡車、水肥車、溝 泥車、灑水車、推土機、挖土機、裝料機等各類機具,有關其操作、養護或 維修,技術人員或主管人員應予教導正確之操作方法,防止作業危害。
- 第 13 條各類機械、器具或設備所裝設之護罩、護圈、套胴、跨橋或制動預防等防護 設施,不得任意拆卸,如有損毀,應即修護。
- 第 14 條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須依法經檢查機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 機構檢查合格始得使用,其定有合格使用期間者,屆期須辦理再檢查。
- 第 15 條各類機械、設備,應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檢點。 實施檢查或檢點須詳實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
- 第 16 條車輛每日使用時應實施檢點,每月須就車輛各項安全性能實施定期保養檢查 ,以維行車及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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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