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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
  •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 第 17 條
    廢棄物清除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清掃街道時須將手推車停置於來車方向與人相距十五至二十公尺處,防 止車輛衝撞。 二 手推車放置時應將前方反光三角警告標誌面向來車。 三 為防止廢棄物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手足之割刺危害,作 業人員應佩戴安全手套,穿安全鞋並禁止用腳踏踩。 四 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工作中不吸煙、不嚼食檳榔或飲食。 五 清掃街道或夜間作業人員,應穿反光斑馬衣,戴安全帽(反光帽)及夜 間照明工具。 六 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七 發現地面有滾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之虞時,應予撿拾清除。 八 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時,應防止其墜落砸傷。
  • 第 18 條
    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滿、惡臭擴散、 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二 以密封壓縮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不得用手推擠垃圾或靠近 有捲入危險之位置。 三 作業人員於作業時,如須上下車應使用上下車之腳踏板。 四 吊運廢棄物子車容器前,應先確認手握之處是否滑溜脆斷,提舉之後應 防範掉落傷及隨車作業人員。 五 廢棄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應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應依交通規則並注 意安全。 六 開關後車門時,人員應站立於側面安全位置,防止廢棄物滑落遭受碰撞 或被掩埋之危害。 七 廢棄物清運裝載應依規定,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 八 廢棄物子車吊運,使用起重機吊勾,應注意扣好吊勾防止滑落。 九 吊掛子車時,應禁止作業人員進入子車懸空下方。 十 作業車輛於吊掛子車或壓縮收集時,操作人員應遵守操作規定程序正確 操作。 十一 拖吊廢棄車輛使用重機吊桿,作業人員應防範吊具、吊索鬆脫,斷裂 或滑落。 十二 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 第 19 條
    作業車輛行車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車輛起行或倒車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 二 作業車輛須於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 或下車。 三 作業車輛於運送廢棄物至處理廠(場)時,禁止人員攀附於車廂或車頂 外。 四 車輛行駛中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五 行車時應依道路交通車流、實際載重及天候狀況,控制適當速度,不得 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 六 車輛停止時應確實上手煞車,停於上下坡道時須注意防止車輛滑動。 七 車輛因故障檢修停於路肩時,須於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障之警告標誌。 八 檢查車輛水冷器打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氣或熱水燙傷,需採必要 之安全措施。
  • 第 20 條
    廢棄物掩埋處理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穿刺等危害之安全鞋及安全帽,身上穿著 反光安全衣。 二 引導清運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倒退傾卸( 夜間須以指揮棒指揮)避免車輛翻落坑內。 三 有硫化氫逸出之處所,作業人員進入須佩戴有效呼吸防護具,沼氣孔燃 燒時人員不宜靠近,以防止中毒或燒傷。 四 推埋垃圾時,為防垃圾滑落掩埋危害,下方禁止人員停留。 五 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作業人員須穿戴必要之 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 六 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藥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 七 掩埋場內禁止吸煙,丟棄煙蒂及燃燒雜物。 八 掩埋之垃圾如起火燃燒,應依消防應變措施迅予撲滅。
  • 第 21 條
    廢棄物焚化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清運車輛進入廠內傾卸平台倒車時,須由隨車人員下車指揮,傾倒垃圾 時,隨車人員於打開車斗後,應站立車側安全位置,以防跌落垃圾貯坑 。 二 垃圾貯坑內嚴禁煙火,如因沼氣發生燃燒時,應採消防措施迅予撲滅。 三 進垃圾貯坑、污水貯留池或焚化爐體內作業時,應穿戴口罩、呼吸器、 防毒面具、手套、防護衣、安全鞋等必要之防護具。 四 廠內黑球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上時,應供給作業人員身體熱防護設備並 教導其使用。 五 水質處理或污水處理添加化學藥液時,須戴防護手套、口罩、護目鏡、 穿防護衣、長統雨鞋、以防濺溢傷害。 六 打開爐門時,為防止高溫危害,作業人員應站立側面安全位置為之。 七 焚化爐內之整修,保養等作業,應俟其完全冷卻後方得為之。 八 檢查管線儀錶應戴安全帽穿安全鞋,並注意蒸氣閥開關是否正常,防止 閉鎖。 九 作業場所音量超過九十分貝時,作業人員須佩戴耳塞。 十 高壓電線路檢修,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及安全鞋。 十一 清理集塵設備、排灰設備、污水處理設備時,應有防止作業人員受缺 氧危險之措施。 十二 危險性作業應有二人以上同時在場並作好安全防護措施 十三 進入垃圾貯坑、污水貯坑或爐體內作業後,應即更衣沐浴,以保個人 衛生。 十四 裝運灰燼時禁止人員於抓斗下方停留。
  • 第 22 條
    水肥清運作業安全,除依廢棄物搬運清除作業之規定外,尚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 抽出軟管及收回軟管時,應小心處理防止軟管反彈。 二 拖拉軟管時應確認軟管有無沾附針銳物後始得為之 三 二人拖拉大型軟管時應規定信號取得默契。 四 勿使其他人員進入軟管圈內。 五 清洗公廁使用鹽酸清除便垢時,應戴口罩並注意通風,以防止鹽酸蒸氣 吸入中毒,並須戴橡皮手套,以免侵蝕皮膚,防止細菌感染。 六 進入公廁作業時應留意作業場所地形及障礙物,以防止人員滑跌並注意 動物傷害。 七 打開化糞坑時,工作人員勿過於靠近坑口,以避免吸入貯留之硫化氫、 甲烷等有毒氣體。 八 水肥清運作業時,倘化糞池內淤泥表面已硬化,勿任意於其上用力踩踏 ,以防止人員陷入池中。
  • 第 23 條
    清溝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應依規定穿著反光斑馬衣,反光工作帽及防護手套。 二 清理側溝掀開溝蓋時,應注意溝蓋把手是否鏽蝕斷裂,以防掉落砸傷。 三 下溝工作應穿著雨鞋或連身雨鞋。 四 清理暗溝應注意通風,並先測定涵溝內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氧氣及 硫化氫之濃度以法令規定為準)以防中毒,如有安全之虞即應停止作業 。 五 人員進入暗溝作業須有足夠之照明,照明設備須具防爆功能。 六 在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不可吸煙及丟棄煙蒂。 七 作業場所如有缺氧或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時,作業人員應配戴呼吸器、 防護繩、防護梯等緊急事故用具,作業時主管人員應在場督導,作業人 員進出時應予點名登記。 八 配戴呼吸器或輸氧面罩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 第 24 條
    廢棄物資源回收、清運作業安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資源回收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反光斑馬衣、安全帽、手套、安全鞋等 安全防護用具。 二 回收車行進中,升降台不得放置回收物並關起升降台;回收車停置作業 時,應放置交通錐,防止車輛衝撞,以維作業安全。 三 發現地面或回收車上有滾滑(濕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應予撿拾清 除。 四 回收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並依交通規則注意安 全。 五 回收物清運裝載應依規定分類,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 六 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七 回收物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回收物飛散、濺落、溢滿等污染 環境等之情事發生。 八 資源回收車垃圾清運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升降台作業。 九 資源回收場使用分類機作業時,應佩戴耳塞等護具。
  • 第 25 條
    修車廠車輛保養維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車輛進廠須駛入指定處所,作業人員或駕駛人於車輛停放熄火後應拉煞 車,以防止車輛滑動。 二 修護場地應保持清潔,如有油污或雜物應予清除以防滑跌。 三 舉升傾卸車載物台並於其下方從事保養維修時、應以吊架、安全擋塊或 安全支柱吊撐,以防止驟然下落。 四 引擎檢修如須發動運轉,操作及維修人員要以明確訊號相互配合,並注 意皮帶及風扇葉片之危害。 五 鈑金噴漆應於特定場所施工並加設排氣裝置,作業時須佩戴口罩、手套 。 六 零件、物件及輪胎放置應使用鋼架並加穩固,取用時高度超過十五公尺 以上時,應使用上下扶梯。 七 易引起爆炸或火災之汽、柴油及氧氣、乙炔存放場所,嚴禁煙火。
  • 第 26 條
    環境消毒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藥劑使用前,應先閱讀瓶上標籤,並依指示使用。 二 調配藥劑前,應先穿戴耐酸鹼手套,並檢討噴霧機噴頭、水管及濾網等 零件,以免滲漏。 三 調配藥劑應在室外上風或通風良好處進行,並以木棍攪拌。 四 噴藥前,不可喝酒及吸食麻醉藥品。 五 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 六 噴藥時,要穿著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面具、 手套、長袖衣褲、長統膠鞋。 七 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而行,並避免污染河川、池塘。 八 噴藥完畢,立即沐浴更衣,並收妥藥劑空瓶以備回收。 九 退勤前,確實清洗,保養各項噴藥機具,器材及車輛裝備。
  • 第 27 條
    作業現場主管或指揮監督人員,發現工作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其從 事作業: 一 飲酒後意識不清者。 二 身體不適,情緒不佳有安全顧慮者。 三 其他經認定不適從事作業者。
  • 第 28 條
    危險物或有害物之使用、儲存須妥善處理,並依規定標示。
  • 第 29 條
    廢棄物中發現有危險爆烈物或有害物,作業人員應依標示妥為處置,不可任 意拆卸擊打傾卸或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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