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 第 23 條廢棄物清除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手推車應插設「慢」字旗,並置於來車前方適當距離(不得超過二十五 公尺)。如有其他特殊狀態,無法使用手推車,得另行提出其他清掃作 業方式。 二、為防止廢棄物中玻璃、鐵釘、廢棄針筒等尖銳物對手足之割刺危害,作 業人員應佩戴防割(刺)耐磨手套,穿安全鞋(雨天得穿雨鞋)並禁止 用腳踏踩。 三、維護良好個人衛生習慣,工作中不吸煙、不嚼食檳榔或飲食,且工作期 間嚴禁有飲酒及酒駕情事。 四、清掃街道或夜間作業人員,應穿反光背心,戴反光工作帽或工地安全帽 。 五、駕駛於道路中,下車協助作業時,應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 六、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七、發現地面有滾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之虞時,應予撿拾清除。 八、大型廢棄物清運裝載時,應穿戴工地安全帽,以防止其墜落砸傷。
- 第 24 條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滿、惡臭擴散、 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 二、以密封壓縮車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隨時注意,不得用手推擠垃圾或靠近 有捲入危險之位置,並防止民眾自行違規操作壓縮作業以及於壓縮作業 時接近,以免滋生危險。 三、作業人員於作業時,如須上下車應使用上下車之腳踏板。 四、吊運廢棄物子車容器前,應先確認手握之處是否滑溜脆斷,提舉之後應 防範掉落傷及隨車作業人員。 五、廢棄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應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應依交通規則並 注意安全。 六、開關卡車或資源回收車後車門時,人員應站立於側面安全位置,防止廢 棄物滑落遭受碰撞或被掩埋之危害。另開啟後車門應確實將後車門栓鎖 二側固定,以免打傷人員或民眾。 七、廢棄物清運裝載應依規定,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 八、廢棄物子車吊運,使用起重機吊勾,應注意扣好吊勾防止滑落。 九、吊掛子車時,應禁止作業人員進入子車懸空下方。 十、作業車輛於吊掛子車或壓縮收集時,操作人員應遵守操作規定程序正確 操作。 十一、拖吊廢棄車輛使用重機吊桿,作業人員應防範吊具、吊索鬆脫,斷裂 或滑落。 十二、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並放置安全警示錐。
- 第 25 條作業車輛行車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起行或倒車時,應對隨車作業人員發出信號。 二、作業車輛須於車門關閉安全後始得開車,車輛完全停止後始得打開車門 或下車。 三、作業車輛於運送廢棄物至處理廠(場)時,禁止人員攀附於車廂或車頂 外。 四、車輛行駛中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並禁止不當超車。 五、行車時應依道路交通車流、實際載重及天候狀況,控制適當速度,不得 超速或其他違規情事。 六、車輛停止或停車時應確實上手煞車,停於上下坡道時須注意防止車輛滑 動(手排車:上坡停車排擋桿應排入低檔輔助煞車,下坡停車排擋桿應 排入倒車檔輔助煞車)。 七、車輛因故障檢修停於路肩時,須於適當距離設置車輛故障之警告標誌。 八、檢查車輛水冷器打開旋塞時,為避免噴出之蒸氣或熱水燙傷,需採必要 之安全措施。 九、傾卸式卡車及壓縮車於開啟後車斗時,應將其向二旁車側固定栓鎖,以 免升降車斗傾倒廢棄物時,打傷作業人員。廢棄物傾倒完畢後,應確認 升起之後車斗確實已降落與車體結合後再行駛。
- 第 26 條廢棄物掩埋處理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作業人員應穿著可防止滑溜或穿刺等危害之安全鞋及安全帽,身上穿著 反光背心。 二、引導清運車輛進場作業之指揮人員,應以明確信號指揮車輛倒退傾卸( 夜間須以指揮棒指揮)避免車輛翻落坑內。 三、有硫化氫逸出之處所,作業人員進入須佩戴有效呼吸防護具,沼氣孔燃 燒時人員不宜靠近,以防止中毒或燒傷。 四、傾卸廢棄物時,為防垃圾滑落掩埋危害,下方禁止人員停留。 五、使用化學藥劑從事驅除病媒昆蟲或消毒作業時,作業人員須穿戴必要之 防護具,並於上風處實施。 六、處理強酸、強鹼等腐蝕性藥液時,應使作業人員穿戴必要之防護具。 七、掩埋場內禁止吸煙,丟棄煙蒂及燃燒雜物。 八、掩埋之垃圾如起火燃燒,應依消防應變措施迅予撲滅。
- 第 27 條清運車輛進入焚化廠內傾卸平台倒車時,須由隨車人員下車指揮,傾倒垃圾 時,隨車人員於打開車斗後,應站立車側安全位置,依焚化廠之規定,使用 安全索,以防跌落垃圾貯坑。清運車輛傾倒垃圾完畢時,應確認車斗確實放 下與車身結合後再行駛。
- 第 28 條水肥清運作業安全,除依廢棄物搬運清除作業之規定外,尚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抽出軟管及收回軟管時,應小心處理防止軟管反彈。 二、拖拉軟管時應確認軟管有無沾附針銳物後始得為之。 三、二人拖拉大型軟管時應規定信號取得默契。 四、勿使其他人員進入軟管圈內。 五、清洗公廁使用清潔劑清除便垢時,應戴口罩及注意通風,並須戴橡皮手 套,以免侵蝕皮膚,防止細菌感染。 六、進入公廁作業時應留意作業場所地形及障礙物,以防止人員滑跌並注意 動物傷害。 七、打開化糞坑時,工作人員勿過於靠近坑口,以避免吸入貯留之硫化氫、 甲烷等有毒氣體。 八、水肥清運作業時,倘化糞池內淤泥表面已硬化,勿任意於其上用力踩踏 ,以防止人員陷入池中。
- 第 29 條清溝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面作業人員應依規定穿著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及防護手套。 二、清理側溝掀開溝蓋時,應注意溝蓋把手是否鏽蝕斷裂,以防掉落砸傷。 三、進入雨水下水道工作應穿著雨鞋或連身雨鞋。 四、清理暗溝應注意通風,並先測定涵溝內氧氣含量及硫化氫濃度(氧氣及 硫化氫之濃度以法令規定為準)以防中毒,如有安全之虞即應停止作業 。 五、人員進入暗溝作業須有足夠之照明,照明設備須具防爆功能。 六、在暗溝或箱涵內工作時,不可吸煙及丟棄煙蒂。 七、作業場所如有缺氧或有硫化氫等有毒氣體時,作業人員應佩戴呼吸器、 防護繩、防護梯等緊急事故用具,作業時主管人員應在場督導,作業人 員進出時應予點名登記。 八、佩戴呼吸器或輸氧面罩作業時,一次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 九、作業中沖吸溝泥車之水管強力水柱,易使水管亂竄,作業人員除應抓牢 外,應避免非工作人員在工作區附近逗留觀看。
- 第 30 條廢棄物資源回收或行人垃圾箱或日間垃圾髒亂點廢棄物清運作業安全,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前述作業人員應佩戴口罩(如有疫情時,請依本局通知佩戴特殊口罩) 反光背心、反光工作帽、手套、安全鞋等安全防護用具。 二、作業車輛行進中,升降台不得放置物品並關起升降台;作業車輛停置作 業時,應放置交通錐警示,以防止車輛衝撞,以維作業安全。回收車( 廚餘)車在停置作業中,應將車尾升降板降至地面,避免人員碰撞。 三、發現地面或車上有滾滑(濕滑)之物易使人跌倒受傷,應予撿拾清除。 四、廢棄物或回收物搬運作業中如須倒車,由隨車人員指揮引導並依交通規 則注意安全。 五、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裝載,不得超高、超長、超寬或超重,回收物並應 依規定分類。 六、夜間作業應打開警示燈或工作燈。 七、廢棄物或回收物清運時須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止回收物飛散、濺落、溢 滿等污染環境等之情事發生。 八、行駛中之作業車輛,清運作業人員嚴禁站立於車斗或升降台作業。九、 作業人員需藉由升降台上下車輛時,亦須將升降台控制升降至中間高度 ,確認台面無濕滑情形再手扶車輛欄杆或扶手上下車輛。 十、裝卸物料應將物料徐徐放下,切勿丟下避免打傷手腳。 十一、資源回收場使用分類機作業時,應佩戴耳塞等護具。
- 第 31 條修車廠車輛保養維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車輛進廠須駛入指定處所,作業人員或駕駛人於車輛停放熄火後應拉煞 車,以防止車輛滑動。 二、修護場地應保持清潔,如有油污或雜物應予清除以防滑跌。 三、舉升傾卸車載物台並於其下方從事保養維修時、應以吊架、安全擋塊或 安全支柱吊撐,以防止驟然下落。 四、引擎檢修如須發動運轉,操作及維修人員要以明確訊號相互配合,並注 意皮帶及風扇葉片之危害。 五、鈑金噴漆應於特定場所施工並加設排氣裝置,作業時須佩戴口罩、手套 。 六、易引起爆炸或火災之汽、柴油及氧氣、乙炔存放場所,嚴禁煙火。 七、於工作場所作業時嚴禁喝酒、抽菸、嚼檳榔及酒後精神不濟後上工,以 免危險。
- 第 32 條環境消毒作業安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藥劑使用前,應先閱讀瓶上標籤,並依指示使用。 二、調配藥劑前,應先穿戴耐酸鹼手套,並檢討噴霧機噴頭、水管及濾網等 零件,以免滲漏。 三、調配藥劑應在室外上風或通風良好處進行,並以木棍攪拌。 四、噴藥前,不可喝酒及吸食麻醉藥品。 五、噴藥前,應確定人畜皆在安全範圍之外。 六、噴藥時,要穿著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面具 、手套、長袖衣褲、安全鞋或雨鞋。 七、噴藥時,應逆風背向而行,並避免污染河川、池塘。 八、噴藥完畢,立即沐浴更衣,並收妥藥劑空瓶以備回收。 九、退勤前,確實清洗,保養各項噴藥機具,器材及車輛裝備。
- 第 33 條對於顯著濕熱、寒冷及通風不良之室內作業場所,對工作者健康有危害之虞 者,應設置通風等適當之空氣調節設施。
- 第 34 條工作者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 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工地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 交通工具。
- 第 35 條對於工作者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但處理感光材料、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 工作場所不在此限。 二、光線應分佈均勻,明暗比並應適當。 三、應避免光線之刺目、眩耀現象。 四、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 五、作業場所面積過大、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可用人工照明, 予以補足,惟仍有不足時,得調整作業時間。
- 第 36 條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 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 第 37 條作業現場主管或指揮監督人員,發現工作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其從 事作業: 一、飲酒後意識不清者。 二、身體不適,情緒不佳有安全顧慮者。 三、其他經認定不適從事作業者。
- 第 38 條危險物或有害物之使用、儲存須妥善處理,並依規定標示。
- 第 39 條廢棄物中發現有疑似危險爆烈物或有害物,作業人員應拉出警戒範圍,並通 報警察局或消防單位處置,不可任意拆卸擊打傾卸或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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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六字第10432264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5條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