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急救與搶救
- 第 36 條工作中如發現人員傷害或車輛故障肇事無法繼續作業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即 時護送傷者就醫及適當之處置。
- 第 37 條每一分隊或工作班配置受訓合格之急救人員,設置標準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六條辦理。
- 第 38 條車禍急救須注意左列事項: 一 急救時須確定已無再發生意外或爆炸之危險,始得進行。 二 保持車禍現場,並在現場前方來車車道約三十公尺處,放置反光三角警 告標誌,以防來車衝撞。 三 請人就近打電話119說明車禍之正確地點、受傷人數、受傷狀況及其 它有關消息,召請救護車到場救援。 四 車禍受傷骨折者,除非情況危急,否則不宜移動傷者。 五 傷者如因心跳或呼吸停止不省人事,或傷者之車輛著火,或有爆炸及起 火之危險等緊急危害時,需將傷者迅速移走。 六 必需搬動傷者時要有足夠幫手,盡量確保托住傷者每一部份,並能一下 便將傷者搬離車子而不要中途休息或換手為原則。
- 第 39 條各項急救規定如左: 一 一般急救: (一)人員抵達前,應立即對傷患作適當處置。 (二)在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病情以協助醫護人員之治療與診斷。 (三)如傷患面色潮紅,應將頭部抬高,若嘔吐時則將頭部側向一邊,以 防窒息。 (四)休克之處置,應使傷患者平躺,腳墊高二十至三十公分,可用毛毯 衣物等保持患者之體溫。 (五)中暑時應迅速將患者移至陰涼通風處,並鬆開衣服用冷水擦拭,且 趕快送醫治療。 二 外傷急救: (一)急救前應先察看是否止血及防止感染。 (二)以消毒過之紗布敷蓋於傷口處。 (三)止血時應確認出血顏色,以做適當之止血處理。 三 觸電急救: (一)觸電時應儘速使用竹竿、木棒等非導電物品將電源移開。 (二)將患者移至通風良好的地方,解開上衣仰臥,將頭抬起後用氧氣或 人工呼吸直至醫師到來。 四 骨折急救: (一)先把骨折之肢體以正確的附木綁紮方法加以固定。 (二)應迅速送傷患至急診室,由專科醫師診治。 五 呼吸急救: (一)應將患者頭部後仰,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二)確認呼吸是否停止。 (三)掐緊患者口鼻急吹二次人工呼吸,以確認呼吸道是否阻塞。 (四)以每分鐘十五次心壓迫後,繼之二次快速肺充氣之呼吸,繼續至傷 患自然呼吸恢復或獲得醫療為止。 六 心臟急救: (一)應以食指和中指輕放於較近患者一側的頸動脈上,以確認脈搏是否 消失。 (二)實施急救時儘速將患者仰臥於較硬之平地,施以心臟體外按摩術( 簡稱C. P. R)。
- 第 40 條清洗公廁如鹽酸溶液濺及皮膚時,應立即以大量清水沖洗後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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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07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27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環六字第092302601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