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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9)北市環職字第1093082040號函修正第5、23、26、29、30、32、34、55條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六 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 第 46 條
    本局工作者可參加本府運動性之社團或活動、衛生局減重活動等或本府勞動 局勞動教育文化科辦理之元氣講座等活動,以促進健康。
  • 第 47 條
    本局工作者可至本府衛生局網站之主題專區-職場健康促進,參閱相關資料。
  • 第 48 條
    針對重複性作業、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促發疾病,或執行職務因 他人行為遭受不法侵害等,採取預防及保護措施並訂定計畫。
  • 第 49 條
    本局工作者倘若覺得身體健康不適或出現異常時,請立即向各級代表工作場 所負責人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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