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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0)北市環職字第1106062851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之附表六;並自函頒日生效
  • 第 九 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 第 57 條
    遇突發事故或天然災害,應依本局所訂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與搶救, 並立即以最快方式通報單位主管、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有關人員。
  • 第 58 條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 於 8小時內報告職災發生地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流程詳如附件): 一、死亡災害時。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3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 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第 59 條
    工作場所發生前條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 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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