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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類
空氣污染防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71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71年5月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
  • 第一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空氣污染物:謂空氣中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公眾健康之物質,或足以引起公眾 壓惡之惡臭物質。 二、排放標準:謂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或總量。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省 (市) 為省 (市) 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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