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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1001
全部
民國 83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3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54410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節 一般廢棄物之貯存設備
  • 第四節 溝泥之清運及處理
  • 第 19 條
    戶外四週二公尺以內及防火巷之水溝,由住戶負責清理。
  • 第 20 條
    前條以外之溝渠,由環保局負責清疏,但鄰近住戶應維護其清潔。
  • 第 21 條
    清出之溝泥與污物,由環保局運至指定之處所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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