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文化三字第09630674500號函發布廢止
  • 貳 委託程序
  • 七 委託機關辦理委託經營時應將委託經營案名稱、內容、委託條件、委 託方式、委託期間及申請人資格、申請期限等事項公告之。
  • 八 委託機關於公告前應擬定委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 委託經營管理之目的、標的、項目、範圍。 (二) 委託之方式。 (三) 委託機關可提供之資源。 (四) 委託經營管理各項費用之計算標準。 (五) 受託人之權利義務。 (六)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 (七) 受託人對外收費項目及標準。 (八) 受託人應備之資格及條件。 (九) 委託契約草案。 (十) 其他相關事宜。
  • 九 申請接受委託經營者,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 申請計畫書。 (二) 法人簡介。 (三)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 申請接受委託經營之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之會議紀錄。 (六) 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 最近兩年度內之概算、決算與經營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 最近兩年度內之董事會或理會會議紀錄。 (九) 其他委託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之文件,應經主管機關核備。但成立不滿一年之 法人應檢附其預算計畫及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不受前項第七款 、第八款之限制。
  • 十 前點第一款之申請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申請人名稱 (全銜) 。 (二) 委託經營案名稱。 (三) 接受委託之緣由。 (四) 經營目標及預期效益。 (五) 經營內容、方式及作業流程。 (六) 收費項目及標準。 (七) 組織與人力 (包括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要件、福利) 。 (八) 財務分析 (含經費來源及收支預算表) 。 (九) 回饋市民方案。 (十) 經營管理之執行能力評 (包括督導系統、計畫執行進度、空間使 管理、經營管理有關規定及機關自我評估指標與方法) 。 (十一) 其他與委託經營工作相關事項。
  • 十一 委託經營申請案之審查,依左列規定: (一) 初審:由委託機關於申請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為之。不符合第六 點或第九點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合者,不 予受理。 (二) 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二十五日內為之。 前項第二款之複審,由本府相關局處局同組成複審小組為之。 複審小組成員與委託經營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 十二 複審小組審查案件者,應邀請通知初審之申請人列席說明及備詢。 申請人列席時,得提出補充資料。
  • 十三 複審小組應就書面資料與口頭說明依左列基準審查、評選,並作成 決議: (一) 組織健全程度。 (二) 財務健全程度。 (三) 專業能力與經營績效。 (四) 與委託機關配合程度。 (五) 計畫可行性與執行能力。 (六) 成本效益。 (七) 經營之相關措施。 有關各項基準之權重比例及標準,由複審小組於審查前訂之。
  • 十四 有左列情形者,委託機關於評估後得重新辦理委託經營公告: (一) 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適當人選接受委託經營。 (二) 複審決議後,簽訂契約前,發現受託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有重大 瑕疵,致影響公平性及適當性者。
  • 十五 委託案有時間急迫性,而申請期限截止時無人提出申請者,委託機 關得專案簽報市長核定後,逕行指定受託人。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