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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廣播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5-1、13、16、19、21、33、34、36、43、44、45、45-1、45-3、50條條文;增訂第34-1~34-3、44-2條條文;刪除第5-2、6、29-1、45-2、49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0-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審查、核發、換發、補發證照,應向 申請者收取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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