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節目管理 第 35 條 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有違前項第二款之虞之節目,應於深夜或鎖碼頻道中播送。 第 36 條 有線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 第 37 條 有線電視播送之節目,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播送後十五日內向系統經營者索取 該節目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