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廣告管理
- 第 38 條廣告應於節目前後播出,但節目播送時間在六十分鐘以上者,得插播一次;其廣告時間合 計不得超過該節目播送時間百分之十。 節目在付費頻道或計次付費節目播送者,不得播送廣告,但節目之預告不在此限。
- 第 39 條系統經營者或頻道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
- 第 40 條廣告內容涉及依法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應先送經核准,取得證明文 件,始得播送。
- 第 41 條有線電視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區分。 有線電視播送之廣告,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播送後十五日內向系統經營者索取 該廣告及相關資料。
- 第 42 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廣告準用之。 廣告製作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