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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有線電視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2年8月11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3912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1條
  • 第九章 附則
  • 第 69 條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施行前未依法定程序架設之有線播送系統,於本法施行後得依前項辦法申請登記繼續 營業。 本法施行後,依法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自開始播送節目之日起,該地區內前項有線播送系 統應即停止播送,原登記失其效力。仍繼續播送者,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 第 7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7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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