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則 第 69 條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法施行前未依法定程序架設之有線播送系統,於本法施行後得依前項辦法申請登記繼續 營業。 本法施行後,依法設立之有線電視系統自開始播送節目之日起,該地區內前項有線播送系 統應即停止播送,原登記失其效力。仍繼續播送者,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 7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