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向電信事業租用幹線網 路者,應依電信法及該電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地下管溝,指電力、電信事業地下管道、雨水下水 道、軍警專用電信管道,及其他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之公共工程共 同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