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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傳播類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傳播字第10262025790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細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 向電信事業租用幹線網 路者,應依電信法及該電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地下管溝,指電力、電信事業地下管道、雨水下水 道、軍警專用電信管道,及其他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之公共工程共 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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