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廣告管理 第 31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廣告時間,不包括同頻道節目之預告。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標示,應明顯可辨識,並於廣告開始時全程疊 印。 第 32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定期,指每年四月及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