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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5年7月11日台北廣播電台(85)北廣人字第111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1條
  • 第 六 章 考核、考績
  • 第 33 條
    三十三、本臺各級主管應本客觀、公正原則,在規定職權內對員工品德生活、工作勤惰隨時 考核,並予紀錄,作為年中考績參考。交付特定任務時亦應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 並得隨時報請獎懲。
  • 第 34 條
    三十四、臺工員考績每年辦理一次。職員部分,其考績依公務員考績法之規定。工員部分, 其考成比照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考核與獎勵規定辦理,由單位主管初核,提考績委員 會複核,呈臺長核長。
  • 第 35 條
    三十五、考績項目及評分標準加左列: (一)工作:佔百分之五十。 (二)才能:佔百分之二十。 (三)學識:佔百分之十五。 (四)品操:佔百分之十五。
  • 第 36 條
    三十六、考績等次分為左列四等: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者。(具有第六條各款之一者考列丁等) 凡考列八十分以上或不滿六十分者,均應列舉具體事實。
  • 第 37 條
    三十七、考績結果分別予以左列獎懲: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 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 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給 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與 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 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四)丁等:解僱。(有第六條條文之情事之一者)
  • 第 38 條
    三十八、本臺工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辦考績: (一)服務至年終未滿一年者,但已達六個月以上則另予考績。 (二)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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