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預算之審議
- 第 48 條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案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 施政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 第 49 條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 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 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 第 50 條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 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 畫為主。
- 第 53 條總預算案於立法院院會審議時,得限定議題及人數,進行正反辯論或政黨 辯論。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報告、備詢及提供有 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 第 54 條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 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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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2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2-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