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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預算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241號令修正公布第93條條文
  • 第 四 章 預算之執行
  • 第 55 條
    各機關應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 算。 前項分配預算,應依實施計畫按月或按期分配,均於預算實施前為之。
  • 第 56 條
    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遞轉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之。
  • 第 57 條
    前條核定之分配預算,應即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審計 機關,並將核定情形,通知其主管機關及原編造機關。
  • 第 58 條
    各機關於分配預算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實施進度及 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其程序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 第 59 條
    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 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第 60 條
    依法得出售之國有財產及股票,市價高於預算者,應依市價出售。
  • 第 61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按月或分期實施計畫之完成進度與經費支用 之實際狀況逐級考核之,並由中央主計機關將重要事項考核報告送立法院 備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經費不得提前支用,遇有賸餘時,除依第六十九條 辦理外,得轉入下月或下期繼續支用。但以同年度為限。
  •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 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 第 63 條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 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 流用為用人經費。
  • 第 64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 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 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第 65 條
    各機關應就預算配合計畫執行情形,按照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編製報告, 呈報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第 66 條
    中央主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隨時派員調查 之。
  • 第 67 條
    各機關重大工程之投資計畫,超過五年未動用預算者,其預算應重行審查 。
  • 第 68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得實地調查預算及其對待給 付之運用狀況,並得要求左列之人提供報告︰ 一、預算執行機關。 二、公共工程之承攬人。 三、物品或勞務之提供者。 四、接受國家投資、合作、補助金或委辦費者。 五、管理國家經費或財產者。 六、接受國家分配預算者。 七、由預算經費提供貸款、擔保或保證者。 八、受託辦理調查、試驗、研究者。 九、其他最終領取經費之人或受益者。
  • 第 69 條
    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 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 ,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 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 。
  • 第 70 條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 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 第 71 條
    預算之執行,遇國家發生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時,得經行政院會 議之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之。
  • 第 72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 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 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 保留數準備。
  • 第 73 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 第 74 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 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 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 第 75 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 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年度支用之。
  • 第 77 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 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 第 78 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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